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

那么办理北京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商标申请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③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②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一种智力成果的形式,很多人对专利无效流程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1、无效程序的启动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关于专利无效流程的介绍,为了维护专利程序的公正和严肃,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大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代理商标注册也日趋受到重视,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

凡是创大业者都应该明白,要想更好的争夺市场,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商标。

而要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就要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使用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鲜明特征之一,近几年代理商标注册发展备受关注,国家为更好的整顿代理商标注册事项,曾在2000年时规定,工商局必须要与商标代理划清界限,不允许工商局染指商标代理事务,虽然国家一直在不断地优化代理商标注册事务,但仍有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在国家商标局和代理机构中犹豫不决。

其实,两者的区别并不是很大,若是自己到商标局办理,因国家机构人力有限,申请人需自己往返准备各项文件,办事效率相对较低;而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毕竟代理机构熟知流程且经验丰富,代理注册商标又是个漫长且复杂的工作,代理能够实时跟踪代理流程,及时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节省申请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当然,代理注册商标委托代理机构自然也就意味着高额的费用,是想省事还是想省钱,还需当事人自己根据自身状况做出决策。

而在最后的文件送达流程,自行申请的,商标局是直接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会送达商标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领取。

专利法上的临时保护权是指,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临时保护权仅仅针对发明专利而言,换句话说,只有发明专利可以享有临时保护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临时保护权这一权利。

因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经初步审查后即进行公布并授予专利权,可以马上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而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在发明申请公布至其获得专利权前这一段期间,第三人通过查阅专利公布申请文件可以知悉发明的内容,并实施该发明,此时由于发明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为了维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法又规定了“临时保护权”来弥补“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弊端。

实践中,在发明专利中请公布后到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权的这段期间,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不过,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存在被驳回的或者被撤回的可能性为由,拒绝立即支付使用费。

此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不能立即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发明专利申请人只能等到发明专利中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临时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