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8、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由登记受理处负责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