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取名的15个注意事项

1、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

3、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公司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公司字号的外商独资公司、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公司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公司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公司经营特点的用语。公司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12、公司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公司名称中的行业。

13、公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公司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深圳香港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公司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公司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公司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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