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与争议海关沟通

(1)企业就商品属性情况及归类规则运用与存在争议的海关进行沟通。

(2)对于持预归类单位出具《预归类意见书》申报的,企业可通知预归类单位协助与提出争议的海关进行沟通。

2、现场海关向北京归类分中心提出归类申请

企业(包括预归类单位)与提出争议的海关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可要求提出争议的海关向北京归类分中心报送归类申请,由北京归类分中心做出归类结论。

3、北京归类分中心向全国海关其他归类分中心提出归类申请

(1)对于归类申请涉及商品归类存在争议时,北京归类分中心可向全国海关其他归类分中心报送归类申请。

(2)目前,全国共有四个归类分中心,分工如下:

▲广州归类分中心——《税则》第一至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七至第四十三章及第五十至第七十一章商品;

▲大连归类分中心——《税则》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章及第九十一至第九十七章商品;

▲天津归类分中心——《税则》第四十七至第四十九章及第七十二至第八十三章商品;

▲北京归类分中心——《税则》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章商品;

4、企业对归类争议处置结论仍存异议

可与最初发生争议的现场海关值班窗口沟通交流,了解海关作出归类结论的理由和依据。

5、企业向海关提出税则调研修订建议

如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发现《税则》税目设置不合理、进出口关税税率设置不利于产业发展、进出口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可通过口岸或主管地海关向北京归类分中心提交税则调研建议。并填写《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可进入官网下载。

归类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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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custom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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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关协会授予资格的预归类单位

文/北京海关归类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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