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金桥自贸区成立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享有法定权利,并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
一、北京金桥自贸区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