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注:《北京企服快车企业投资咨询服务平台》所发的一切原创或转载的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