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诉“中国老牌黄金”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中国老牌黄金”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商标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该集团在1979年就开始在黄金、珠宝等商品上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至今已连续使用37年,迄今为止在全国建立2000多家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的专营店,产品广泛销售全国。

“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形成固定的联系,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

2006年5月22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

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011年3月7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黄金珠宝行业是一个开放性的行业,在市场经济下竞争异常激烈,但是作为央企,经济利益并不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追求的唯一目的。

随着“中国黄金”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出现了诸多如“中国老牌黄金”这样的侵权及搭便车行为,他们在使用中故意弱化自身的品牌,强化“中国黄金”四个字,故意造成消费者误认,利用“中国黄金”品牌影响力来提升自身的档次。

法网恢恢,这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