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证合一变更经营范围指满足注册公司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北京通过自办或委托等方式注册公司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选择,即公司是做什么产品,做那个行业?

一、北京三证合一变更优势

1.减少了行政审批

以“三证合一”为切入点的商事制度改革,是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潜力的重要举措。

作为先手棋和突破口,荆州市工商局主动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做到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

2.提供办事效率

改革前,企业办理三证需要跑多个部门,少则八九天,多则半个月。

推行“三证合一”后,申请人只跑一个窗口,递交一套资料,2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完所需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无论是办理企服快车、产权过户,还是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企业只需带上一张“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为其后续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便利。

3.激发了创业活力

推行“三证合一”改革后,群众办理登记的环节减少,提交资料减少,门槛降低,办理时间缩短,极大地激发了创业活力。

截至7月20日,荆州市新登记各类企业1546家,同比增长26%。

4.整合了部门信息

“三证合一”以政务服务中心搭建的联审联办平台为依托,实现了信息互通互享互认,结束了过去工商登记信息、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税务局税务信息之间的孤岛现象,为下一步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整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改革红利最大化

此次改革,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同时,鉴于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有效期限制度和收费制度。

改革前,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为四年,改革后有效期与企业的存续周期实现了相一致。

这此改革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红利,对企业的触及力最大、最直接,实现了改革红利最大化。

6、实现了监管有效衔接

有关文件规定:“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充分体现了放管结合、部门共治的原则。

其一,实行信息共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部门,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改革前,是工商部门登记后将这部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由于受技术手段及工作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实际工作中落实得不是很好。

改革后,将这一环节提到登记环节中,实现了信息共享全覆盖。

其二,实行信用惩戒。

对税务部门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工商部门督促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后,再予核准变更登记;对其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已办理完涉税事宜证明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为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其三,实行联动监管。

工商部门将吊销、注销企业信息共享给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督促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注销登记。

其四,严格市场退出。

对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这些制度设计,通过业务工作平台加以实现,对加强事中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7、改进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向大厅集中的工作力度,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

按照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人员全部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服务;按照“市场主体在一个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的原则,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

这一要求,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北京三证合一变更受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

三、北京三证合一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 ( 公司 ) 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北京三证合一变更问题

一是稳定性差。

比如嵌套进行政区划代码就会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么随之调整,造成代码变化,无法实现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

若不随之调整则嵌入的行政区划就失去了意义。

二是适用性差。

社会信用代码除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使用外,要广泛为社会各个方面应用。

这就要求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解决社会各个不同的应用要求。

然而社会对代码所含信息的要求千差万别,对组织机构属性信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码中嵌入属性信息不但不能满足各种应用需求,还会给不同领域的应用带来不便。

三代码冗长,给应用带来不便。

采用属性嵌套编码的原因多是从人工编码的角度考虑问题,希望编码更加直观,易于分配和管理。

以前属性嵌套编码方法广泛使用,这与受技术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随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集中实时精确赋码成为可能。

编码已不再是各种属性信息的嵌套叠加供人工识别的信息符号,而是由无含义标识与基本编码属性信息相组配形成的一条条信息记录。

这些数据结构标准化的编码信息记录构成了各个信息系统(或称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共识的基础。

因此标识信息必须做到唯一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任何影响代码唯一性和稳定性的因素都应尽可能排除在编码之外。

而设定用于描述编码对象的编码基本属性信息,如组织机构的登记机关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登记所属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等几个涉及组织机构的“属性信息”字段值则可根据实际自动添加和实时维护。

如果将编码的“标识信息”和“属性信息”二者混淆,就有可能造成代码的不唯一或不能做到始终不变,就不能实现“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利用统一的口径建立组织机构社会经济行为之记录”的目的。

此外,若已经通过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实时编码分配系统,良好地解决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便利性问题,确定新的社会信用代码继续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因现有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实现了对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那么将具有描述组织机构编码状态的“属性信息”固化于标识代码之中的意义何在呢?其实,“属性信息”代码是可以自动映射添加的,根本无需人工干预,更无需在最后一位进行校验(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有校验位了)。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信用代码继续应用一个简单的可用于人工识别的编码标识,还是应该采用由系统提供的、可供各个相关部门调取、交换的、包含基本属性信息的编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