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公司形式是把创业严肃化的**步。

在这一篇专栏文章里,我们主要讲一下创业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

读完本文后你会知道: 什么是合伙企业; 什么时候该用LLC; 什么是C Corp; 以及 什么时候该用C Corp而不是LLC 什么是合伙企业? 如果两人或多人合伙创业,大家共负盈亏而不进行任何的公司注册,那么这样的创业形式就叫做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创业者们可能在不经意间就已经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当然,也有一些创业者主动选择注册为合伙企业,这些主要是轻资本运作的职业服务公司,例如咨询行业,中介行业等。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运营便宜,便捷,单层税收。

如上面所说,创业者根本不需要注册就可以成为合伙企业。

但是,合伙企业也带来了一个巨大的问题,那就是合伙人个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譬如说,创业者以合伙企业的形式租了一个办公室一年,当公司运作不佳付不出办公室的租金的话,房东是可以问合伙人个人追讨的。

合伙企业的另一个弊端,是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楚。

如果有一纸合同写好谁是合伙人,谁是雇员固然没有问题。

但是好多时候随性的创业者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大家说干就干,也没有明确谁是合伙人谁是短暂帮忙。

譬如一些同学原来以为自己就是为别人做个网站,却陷入了公司的债务中,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

我们建议创业者一定要在一开始就找到律师起草好合同,并且尽量避免合伙企业的作为创业公司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会在不经意间成立,并且会把创业者带入无限责任之中。

作为解决方案,LLC(有限责任公司)以很低的成本继承合伙企业的各种优点,同时也能从根本上避免合伙人无限责任的问题。

什么时候该用LLC(有限责任公司)? LLC全称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有限责任公司。

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LLC是出现较晚的公司形式,但也是目前****的公司形式。

LLC兼具有限责任和单层税这两个优势,同时还允许灵活多变的管理形式。

1. 有限责任 LLC(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即公司股东(Members)的责任被限定在其出资金额内,而不需要以其个人身份承担公司债务、义务或赔偿责任。

按照英美法系中的经典比喻,有限责任就好比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保护壁:

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主也不能刺穿保护壁去直接向股东讨债。

因此,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保护了股东,并且激励了商业行为。

但是,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的对股东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如果股东完全将自己的私人开销和公司开销混杂在一起,然后将债务推脱给公司,有限责任将不再保护该股东。

所以,即使是只有两三个人的创业企业,也应该建立并保持规范的财务制度,以保证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

2. 单层税与双层税 美国有两种*基本的公司纳税形式:单层税和双层税。

单层税就是指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直接算作股东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然后政府直接向个人征收所得税;形象地来说就是穿过公司直接向个人征税。

而双层税是指政府将分别向公司和个人征税:首先根据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征收公司的所得税,然后将公司股东收到的公司分发的资产(如分红或者回购股票)视作其个人收入再次征税。

即相比单层税,双层税会将公司视作一个单独的实体并在这里“停一脚”,而不是直接穿过。

当然,在双层税模式下,如果公司盈利但却没有向公司股东分发资产,公司股东也就无需为此缴税。

LLC一般是按照单层税的形式缴税,其好处主要有两点:一,在公司盈利时,股东们只需要为该收入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亏损时,由于公司的损失同样也是直接算在股东头上作为资本损失,可以用于抵消该股东其它来源的资本收益,从而减少其总体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这种缴税上的优势是LLC这种公司形式日益受到欢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过LLC的单层赋税模式也会给创业者带来一些困扰,那就是不管公司的利润有没有真正分发到股东手里,其股东都要为该利润缴纳所得税。

对于创业公司,很大部分的公司利润都会为了公司发展而留在公司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双层税模式,只要公司留住利润而不分红,其股东就无需就这部分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目前只是公司的利润而不是其个人利润。

但是对于单层税模式的LLC,无论有没有实质上的“分红”,股东均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这自然会给创业初期现金流并不充裕的创业者们(尤其是不拿工资的创业者)带来一些困扰。

3. 管理形式 LLC的管理形式有两种:股东管理制和经理管理制。

股东管理制就是所有股东均有同等的权力管理该公司。

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范围内,任何一个股东均可以代表公司与外界达成协议或做出其它商业决策。

可见,这是一种权力非常分散的管理方式,因为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比例,都可以在不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与外界达成在其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合同。

对于股东人数很少的公司,股东管理制灵活而便利;但是,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加,股东管理制过于松散的权力分配很容易会造成股东之间的管理分歧。

经理管理制相比股东管理制权力更加集中——由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而股东不再直接管理公司;换句话说,公司的拥有者并不是公司的日常管理者,而有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

不过经理的权力还是有限度的。

首先,经理的人数和人选是通过股东投票决定的:股东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也可以由股东兼任。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事务,例如修改公司运行协议,一般也依然需要股东投票决定。

创业者在LLC创立之初就应当在运行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中在两种管理形式之间作出选择。

除了选择管理形式之外,运行协议还可以就该管理形式的具体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包括投票权重、重大事项和要求票数等。

运行协议给予了创业者极大的空间来自行规定其公司管理形式,而法院一般也会尊重LLC运行协议中双方的约定。

因此,LLC在管理形式上非常灵活自由,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目标,在律师的帮助下设计出一套为自己公司“量身定做”的权力分配和管理机制。

什么是C Corporation? C Corporation(C Corp)又叫股份有限公司,是Corporation的一种。

严格来说,它并不是一种公司形式,而是一种纳税形式。

当创业者注册注册成为Corporation的时候,默认情况是按照C Corp的形式来纳税。

我们之说以在这里把这种公司的形式叫做C Corp,主要是为了区别于其他种类的Corp,例如601(c)公司(又称非盈利性公司), B Corporation和S Corporation等。

C Corp和这些其他Corp形式的区别主要是在纳税上。

因为篇幅的限制,我们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