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冈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在彭钢店铺内查获标注有“北京雀友”字样的麻将机1台,该局作出湘市监(公)责改[2016]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彭钢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当天,彭钢接受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询问时称,其主要从事麻将机销售及电脑维修业务,涉案麻将机操作盘系从长沙配件店购得,共购入5套,每套15元,店内现存1套。松冈机电公司的注册商标除在麻将机上注册外,还在麻将机相关配件上注册,且第1110578号商标还是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
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明显错误,请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彭钢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0.5万元,判令彭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松冈机电公司提交的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彭钢并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初步证明彭钢销售了使用“雀友”商标的麻将机控制盘。
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商标核定的商品不仅包括麻将、麻将机等商品,而且也包括“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麻将机配件,彭钢销售使用“雀友”商标的麻将机控制盘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二审判决有关松冈机电公司主张彭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就彭钢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新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彭钢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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